豫新建[2013]09號
關于規(guī)范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
通 知
各分公司、各項目部:
為規(guī)范公司稅收管理,減少各分公司、各項目部零星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中間費用,合理納稅,公司要求從二〇一三年元月一日起,所有在建、新建項目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一律由總公司統(tǒng)一辦理,交稅金額公開透明,依照林州市最低標準,公司不私自提高或降低。各分公司、各項目部提前把應開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單位、金額提前告知總公司財務部,應扣稅金額匯至公司指定賬號,公司在三天內辦理完畢,發(fā)現(xiàn)私自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第一次罰款伍仟元,第二次取消分公司、項目部經營管理資格。由此給總公司造成的損失由分公司、項目部承擔。
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
報送:總公司董事長、總經辦、各部室
河南新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辦公室 2013年03月18日印發(fā)